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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的房产该谁做主?

1998-11-0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郝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二男二女。1963年经生产队批准建北房6间,分南北两院各3间。二儿子1977年结婚后,郝某夫妇与二儿子二儿媳小女儿同住北院3间房屋。因家庭人员多1978年在3间北房两侧各接盖一间耳房。1979年因婆媳不和,二儿子二儿媳与父母分开。1985年,二儿子向生产队申请翻盖该院的5间房屋,因郝某夫妇不同意未翻盖成。后向生产队申请另批宅基地建房。生产队的条件是:将来须将原宅基地交回。因此二儿媳立下字据郝某夫妇死后,将郝某夫妇现住房拆除,宅基地交给生产队。

郝某夫妇现年事已高,因小女儿经常照顾老人,二位老人欲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小女儿。因考虑到1978年接盖两间耳房时二儿子已参加工作又与父母共同生活,两间耳房应有二儿子的份额。郝某夫妇请律师出面与其协商,将二儿子应有的份额作价补偿。但二儿子二儿媳一口咬定,老人住的房全是属于他们的。郝某夫妇到村委会申请翻盖房屋亦遭拒绝,理由是二儿媳已向村委会立下字据亦订有协议:二位老人死后拆房交回宅基地。

答案下周三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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